
李某与赵某是母女关系,赵某曾与曹某交往。李某出资403万元购买了两套房产,并登记在女儿赵某名下,赵某为此出具了向母亲李某借款买房的欠条。后来,赵某将其中一套房产出售,将卖房款中的282.4万元转账给曹某,并签订《赠与协议》,表示自愿将这笔款项无偿赠与曹某。随后,赵某与曹某因感情问题分手。李某遂将曹某告上法院。
经过一审和二审,合肥市中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求,撤销了赵某与曹某签订的《赠与协议》,并判令曹某返还282.4万元。法院认为,赵某出具的欠条具有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李某对赵某享有403万元的债权。该债务形成时间早于赵某对曹某的无偿赠与时间,且赵某的财产处置行为影响了李某的债权实现,因此李某有权行使撤销权。
此案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后,子女因情感原因将房产所得款项无偿赠与他人的情况提供了司法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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